“我投了500万配资门户官方平台,为什么不认可我是股东?”
在投资过程中,很多投资人误以为“投钱=入股”,然而事实并没有这么简单,根据以往数据显示,超六成的股东资格纠纷案件都是因为“形式要件缺失”导致维权困难。
今天,心者资深股权律师团队就与大家一起探讨,究竟哪些条件才能保证股东资格并且被法律认可。
案例
小王有个朋友小李开了一家公司,最近遇到了项目资金短缺的问题,这个时候小李找到小王,约定小王出资500万,就可以获得公司15%的股权。
但是项目结束赚到利润后,小王想以股东身份获得分红,小李却翻脸不认人,以500万元投资款实际是借款而拒绝小王的股东身份,小王没办法,只能去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股东身份,法院却判定小王证据不足败诉,不能确定其股东资格。
解析
败诉原因在于,公司章程、股东名册都没有登记小王的股东身份,并且小王投资的款项没有标注为投资款,公司其他股东也不清楚小王的股东身份。
股东资格认定标准
结合上述判例,我们认为,当公司内部发生股东资格争议时,不仅以工商登记为准,还应对取得股东资格的实质性条件如是否出资、是否有成为股东的意思、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、是否享受股东权益和承担股东义务、其他股东是否明知等事实进行审查,并据实作出认定。也就是说,在形式要件如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等情况下,采取实质审查主义确认股东资格、身份,是对股东资格形式确认原则的有效补充。
实质要件:
主要看股东是否实际出资或者认缴出资,即股东履行在出资协议或章程中承诺出资行为。除此之外,股东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也是判断是否有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。司法实践中,这两个实质要件可能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,但是可以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辅助证明材料。
形式要件:
公司章程:公司章程中记载的股东,对内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,对外也具有公示和公信力,因此,签署公司章程并记载在内,对股东资格认定具有决定性作用。
股东名册: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标志,即出资获取股权之后,可以要求公司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。
工商部门登记:在工商部门提交的公司章程、验资证明、股东出资证明书、股东资格证明等文件里记载的公司股东名字,即对外具有公信力,即具备公司股东身份。因此,工商登记是确认股东资格的最有公信力的认定标准。
出资证明书:《公司法》第三十一条规定,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,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。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:(1)公司名称;(2)公司成立日;(3)公司注册资本;(4)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、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;(5)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。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盖章。因此,出资证明书上记载的股东也可以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初步依据。
避坑建议:除了上述内容之外,还可以签署《增资协议》或《合伙人协议》明确股权比例、出资方式、权利义务、违约责任等来锁定股东身份。
结语
股东资格不是简单的“投资交易”,只有前期做好协议签订、登记全程留痕,才能放心赚钱。各位投资者要重视起来,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做,股权投资更需要专业股权律师的介入,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,才能减少股权投资风险。
如果您当前有股权投资问题欢迎留言积极探讨,心者资深股权律师团队手把手帮您制定股权投资方案,帮助您获得更多收益!
股权投资这些文件不能少
立即行动了解《股权收购意向书》《投资人尽职调查清单》《股权转让意向书》等……
配资门户官方平台
迎尚网提示:文章来自网络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